近年来,中国政府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吸引外资和鼓励境外投资者在华长期投资,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缓缴纳预提所得税政策是重要举措之一。2025年6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在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基础上,新增税收抵免优惠,形成“递延纳税+税额抵免”的双重优惠体系,进一步降低境外投资者税负,稳定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号):明确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细化政策执行细节,包括抵免额度计算、申报流程、特殊情形处理等。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明确被投资企业需从事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产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原有递延纳税政策基础。
海外公司注册需求的客户可直接联系(微信号:19315378650)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必须是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形式转增资本的,需确保其属于已实现的利润分配范畴。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以下三类权益性投资行为:
-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特别注意: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被排除在外。
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5年版目录重点增加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等领域条目。
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持有时间从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起算,至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停止计算;若在变更登记前已取得资产或对价,则以实际取得当月为准。
- 现金形式: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 非现金形式: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境外投资者需取得境内居民企业的利润分配决议,明确分配金额、时间等。
- 商务部门备案: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者名称、国别,被投资企业与利润分配企业名称及所在地,再投资时间、行业领域和金额等信息及相关凭证。
- 获取《利润再投资情况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提交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确认符合条件后,向被投资企业出具包含上述信息的带有全国唯一编码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 提交资料:境外投资者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利润再投资情况表》《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信息报告表》等资料。
- 暂不扣缴:利润分配企业根据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该再投资利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申报抵减:利润分配企业在向境外投资者支付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减境外投资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 台账管理: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境外投资者抵免企业所得税台账,完整记录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信息。
- 信息共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再投资/收回信息后,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并向商务部报告。
海外公司注册需求的客户可直接联系(微信号:19315378650)背景:意大利企业A集团是全球过滤系统和热管理技术的引领者,2018年成为首届进博会参展商,在华子公司B(上海)和C(浙江嘉兴)。2022年,A集团决定将从B公司取得的税后利润600万美元,用于补缴新设子公司C公司的认缴额。
操作要点:
- 利润分配:B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向A集团分配利润600万美元。
- 直接投资:该笔利润直接由B公司账户转入C公司账户,未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 产业目录:C公司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先进制造”领域。
- 备案流程: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提交再投资信息,获取《利润再投资情况表》。
- 税务处理:B公司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A集团获得60万美元(600万×10%)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未来从B公司取得的股息、利息等所得的应纳税额。
节税效果:若A集团持有C公司股权满5年,60万美元抵免额度可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实质降低税负10%。
境外投资者在投资不满5年(60个月)时收回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直接投资的,需:
- 补缴递延的税款;
- 按比例减少境外投资者可享受的税收抵免额度;
- 如已使用税收抵免额度超过调整后抵免额度的,需在收回投资后7日内补缴超出部分税款,并自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被投资企业在5年持有期内产业目录不符的,商务部门将协同税务部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滞纳期从享受优惠之日起算)。
现金未直接划转或非现金资产未直接转移的,视为不符合政策条件,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收回投资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税率。
可以。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2号公告发布前(2025年6月27日)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相应税收抵免额度可用于抵减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应纳税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境外投资者可继续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不按规定补缴递延的税款。
2025年境外投资者利润再投资税收政策的升级,通过“递延纳税+税额抵免”双重优惠,显著降低了外资企业在华长期投资的税负,体现了中国政府优化外资结构、稳定长期投资的战略意图。境外投资者应充分把握政策机遇,结合自身业务布局,合规享受政策红利,同时关注5年持有期、产业目录、资金路径等核心要点,防范税务风险。建议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完成备案、申报等流程,确保政策适用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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