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注册类型
子公司
- 实体名称:新加坡子公司
- 允许进行的活动:可进行所有商业活动(部分特定业务需另行申请牌照或许可)
- 适合对象:希望在新加坡拓展业务的本地或外国公司
- 所有权:可100%由外国公司或新加坡居民拥有
- 独立法人实体:是
- 成员人数上限:最多50人(针对私人有限公司)
- 最低成立要求:至少一个股东(可为个人或公司),并需委任至少一名新加坡居民为董事
- 有限责任:股东责任限于其投资额
- 账目审计:通常需要,除非符合豁免条件
- 提交账目给ACRA和IRAS:是,需提交周年申报表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 年度申报:需提交周年申报表
- 税务处理:作为新加坡居民实体缴税,可享受本地税收优惠
- 税收优惠:若符合条件,如至少一名个人股东持股不少于10%,可享额外税收优惠和回扣
- 银行账户:可在新加坡开设
- 有效期:永久有效,直至公司被除名或清盘
- 员工聘雇:无限制,可聘雇本地或外国员工(外国雇员需申请工作签证)
- 主管委任:至少一名本地居民担任董事,及一名当地居民出任公司秘书(针对私人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ACRA)和新加坡税务局(IRAS)

分公司
- 实体名称:新加坡分公司
- 允许进行的活动:必须与总公司相同业务(部分特定业务需另行申请牌照或许可)
- 适合对象:希望在新加坡拓展业务的外国公司
- 所有权:100%由外国总公司拥有
- 独立法人实体:否
- 成员人数上限:不适用
- 最低成立要求:须委任一名新加坡居民为授权代表
- 有限责任:无,债务由外国总公司承担
- 账目审计:通常需要,除非符合豁免条件
- 提交账目给ACRA和IRAS:是,需提交分公司及母公司的审计报告
- 年度申报:需进行相关申报
- 税务处理:作为非居民实体缴税,不能享受本地税收优惠
- 税收优惠:部分免税(具体依据税务法规)
- 银行账户:可在新加坡开设
- 有效期:永久有效,直至注销
- 员工聘雇:无限制,但外国雇员需申请工作签证
- 主管委任:须委任一名本地授权代表
- 监管部门: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ACRA)和新加坡税务局(IRAS)
二、新加坡分公司介绍
若一家外国企业打算在新加坡开展业务活动,它有两个主要选项: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作为其子公司,或者在新加坡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
新加坡分公司实质上是外国公司的一个延伸,不具备独立的法律实体地位。与新加坡子公司不同,分公司的所有负债和法律责任均由其外国母公司承担。由于分公司设立在新加坡的法律管辖范围内,索赔人有权在新加坡法律体系下对总公司提起诉讼。相反,新加坡子公司是独立于其母公司的法人实体,外国母公司对新加坡子公司的债务责任仅限于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母公司全额出资的情况下,它无需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进一步的责任。
在新加坡运营的外国公司分公司需要遵守一系列持续的合规义务,例如编制财务报告并进行审计(除非符合特定的资格和豁免条件)。由于分公司完全由总部控制,因此必须提交分公司及其总公司的审计财务报告。相比之下,新加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如果其规模符合新加坡公司法中规定的“小公司”标准,则无需聘请审计师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在税务方面,新加坡分公司被视为非居民实体进行征税,因此无法享受新加坡为本地公司提供的税收优惠。此外,分公司也不符合集体减免资格,不能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等优惠。而新加坡子公司则是由外国公司全资拥有的独立本地公司,默认被视为新加坡的本地居民公司,因此有资格享受新加坡政府为本地公司提供的各种税务豁免和优惠。

三、新加坡分公司和子公司对比
1、独立法人地位与资产保护
在新加坡,外国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视为外国公司业务在该国的延伸,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这意味着,如果分公司无法独立承担债务,其外国母公司必须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在面临法律诉讼时,外国公司也需在新加坡应诉,无法与分公司分割开来,从而可能导致其资产安全受到威胁。
相比之下,外国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子公司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团体,完全独立于其母公司。即使外国公司持有新加坡子公司100%的股权,子公司也以其自有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与外国母公司无关。这种独立的法人地位为子公司提供了更好的资产保护。
2、业务活动范围
由于新加坡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机构,其业务活动范围受到限制,只能从事母公司经营范围内授权的各种合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能经营与其外国总公司业务无关的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业务发展的灵活性。
然而,新加坡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团体,可以经营任何其希望经营的业务。在公司注册时,只需清楚注明其业务范围即可。当然,如果经营的业务需要额外的审批牌照或许可,子公司仍然需要在开展业务之前取得这些牌照和许可。作为一个新加坡本地公司,子公司还可以根据其外国母公司的要求,在任何时候改变其业务范围,从而提供了更大的业务灵活性。
3、年度财务报表提交要求
在新加坡,外国公司的分公司,除非处于无业务活动的休眠状态或已书面申请并获得新加坡会计及企业管理局(ACRA)的豁免同意,否则每年都需要提交其自身及其外国总公司的经审计财务报表。这些报表需一并提交给ACRA,以展示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财务状况。
对于新加坡的子公司而言,由于其作为独立的法人团体,根据新加坡公司法,若其规模符合“小公司”的定义,则无需聘请审计师审计其财务报表。具体而言,一家公司若满足以下条件,即被视为“小公司”:首先,它必须是私人公司;其次,在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中,它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两个:总营收少于1,000万新加坡元、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新加坡元、雇员人数不超过50人。若该公司为集团公司成员,则该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均需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4、税务优惠与差异
在税务方面,新加坡的外国公司分公司被视为非居民实体,因此不符合集体救济资格,无法申请国外税收抵免,也无法享受初创公司或新加坡本地公司所享有的税收优惠。
相比之下,根据新加坡公司法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独立有限公司(即子公司)在税务方面具有显著优势。新加坡本地公司可根据新加坡税法享受一系列税务优惠,例如较低的所得税税率。特别是初创企业,其前三年内的首个10万新加坡元的收入可享受75%的免税优惠,接下来的10万新加坡元收入则可享受50%的免税优惠。
5、跨国公司与行业偏好
概括而言,跨国公司、银行及保险公司等往往倾向于在新加坡登记成立分公司,这主要是因为他们希望使用其现有品牌,并以外国总公司的名义申请营业牌照及合同。然而,对于其他行业的大部分外国公司而言,他们更倾向于在新加坡注册成立子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团体,一方面可以为外国公司规避风险,另一方面也能提供更大的经营灵活性。
希望利用现有品牌、以外国总公司名义申请营业牌照及合同,并接受母公司的严格控制和指导,则分公司可能更合适。若希望在新加坡开展独立业务、享受税务优惠、并具备更大的运营灵活性,则子公司可能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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