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7号),其中第七条针对企业出口业务的申报要求作出了重要修订,被业内普遍解读为将从根本上终结长期存在的“买单出口”模式,标志着国家对出口业务的监管进入一个新阶段。
该公告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面对这一重大政策变化,出口企业必须及时理解新规要点,调整经营策略,转向完全合规的出口方式。本文将系统阐述何为买单出口、新规的具体要求,以及在新形势下企业应如何有效应对。
一、 什么是“买单出口”?其为何被严格禁止?
在探讨新规之前,必须清晰认识“买单出口”这一非合规模式的本质与危害。
(一)什么是“买单出口”?
买单出口是一种不合规的出口操作方式。具体指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小型工厂、个体工商户或个人SOHO)或个人,为了将货物出口到国外,通过向持有进出口权的公司购买其多余的出口报关单额度,或以其他形式借用该公司的名义,使用该公司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据进行报关出口的行为。在这种模式下,报关主体(名义出口商)与实际货主(实际出口商)是分离的,且两者之间通常没有正式的代理法律关系。
(二)“买单出口”长期存在的原因
- 企业无进出口权: 许多初创企业、小微主体或偶然有出口业务的个人,并未申请或无法快速获得进出口经营权。
- 操作简便、成本低廉: 省去了办理进出口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等一系列复杂流程和相应成本,对于出口量小、利润薄的企业颇具吸引力。
- 意图逃避税务监管: 部分企业无法取得或不愿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申请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甚至有意通过此方式隐瞒销售收入,逃避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义务。
(三)国家为何坚决禁止“买单出口”?
国家此次通过修订申报表从税收源头封堵“买单出口”,主要基于其带来的严重危害:
- 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 这是最核心的问题。买单出口切断了“报关主体”和“税务主体”的必然联系。货物出口后,名义上的报关企业(A公司)并未实际经营该业务,不会就此笔收入申报退税(也无进项发票可退);而实际货主(B公司/个人)因不是报关主体,也无法以自身名义申报退税。同时,实际货主的这笔出口收入极易被隐匿,导致企业所得税流失。
- 扰乱外汇管理秩序: 在买单出口模式下,境外货款通常不会汇入名义报关的A公司账户,而是通过地下钱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个人账户等非正规渠道流入,使得外汇管理部门无法有效监测和监管跨境资金流动,为逃汇、骗汇、洗钱等非法活动提供了土壤。
- 扭曲海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海关记录的口岸数据无法真实反映实际的出口商和出口规模,影响国家对进出口贸易形势的准确判断和政策制定。
- 损害“中国制造”国际声誉: 买单出口常伴随低报货值、逃避商品检验检疫等行为,容易引发进口国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长远来看有损中国产品的国际形象。

二、 关于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的新规要求
2025年第17号公告的核心在于,通过强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信息披露,将代理出口业务中的“实际货主”推向台前,使“买单出口”无处遁形。
(一)新规核心内容解读
公告明确规定,以代理方式(包括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出口货物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的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
这意味着:
- 信息透明化: 代理出口企业(如外贸综合服务公司)在报税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清晰披露“谁才是这批货的真正主人”。
- 责任明确化: 如果代理出口企业未能准确、完整地报送实际委托方的信息,税务机关将把该笔出口业务视同为代理企业的自营出口。届时,代理企业需要就这笔出口收入承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 强调收入确认主体: 公告重申,货物出口后必须及时、准确申报收入。在代理出口关系中,应由真实货主确认收入。即使是遗留的“买单业务”,也要求真实货主确认收入。如果代理方无法或不愿提供真实货主信息,那么代理方自己将成为补缴税款的责任主体。
(二)合规出口方式的界定:代理出口与自营出口
新规旨在规范代理出口,打击“买单出口”。必须正确区分两者:
1.代理出口:
- 定义: 指出口企业(委托方)与拥有进出口权的代理公司(代理方)签订正式的《代理出口协议》,由代理方以自身名义代为办理报关、报检、收汇、退税等全套出口手续。
- 关键特征: 存在法律认可的代理协议;代理方收取的是代理服务费,不承担货物的盈亏风险;报关单上会标注实际经营单位(即真实货主);出口退税(免)税的主体是委托企业。这是一种完全合规的模式。
2.自营出口:
- 定义: 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与国外客户签订合同,并自行负责报关、收汇、退税等全部出口流程。
- 关键特征: 企业自身是完整的经营主体,享有出口利润,也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
三、 禁止买单出口后,企业如何应对与转型?
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深入应用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与联动监管,企业的合规经营已成为唯一选择。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积极转向以下合规出口路径:
(一)自营出口(自理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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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出口业务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希望长远发展的生产型或贸易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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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式: 企业自行向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門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完成海关注册登记,后续以自身名义独立完成报关、收汇、退税等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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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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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出口退税: 符合条件可全额享受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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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累企业信用: 形成自身完整、良好的外贸数据和信用记录,利于未来融资和业务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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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晰,风险可控: 业务链条完整,所有环节自主掌控,避免外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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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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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成本较高: 需要配备或培养熟悉外贸、税务、报关的专业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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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较为复杂: 企业需自行处理各项手续,对内部管理能力要求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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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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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暂无进出口权、或出口业务量不大、不希望投入过多人力成本的中小企业、SOHO创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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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式: 选择一家信誉良好、操作规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或专业的进出口代理公司,签订正式《代理出口协议》。由代理公司负责以其名义完成出口流程,并代为办理退税,最后将货款和退税款结算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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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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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合法: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可正常收汇和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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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心省力: 依托代理公司的专业能力,免去自行组建团队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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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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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服务费: 需要向代理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代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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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为了退税,必须向代理公司提供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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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
这是国家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多品种、小批量、多批次”出口而推出的创新贸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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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在试点市场内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单票报关单货值在15万美元及以下的小商品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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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方式: 在国家批准的市场采购贸易试点集聚区(如义乌、广州花都等)进行备案,通过当地联网的信息平台进行组货、报关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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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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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免征不退: 简化了税务处理,无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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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便利: 允许组柜拼箱,实行简化申报,通关效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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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灵活: 突破了“谁出口,谁收汇”的限制,允许境外采购商或个人通过多种渠道结算,供货商户收汇更加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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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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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限制: 必须在国家指定的试点市场区域内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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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限制: 每批次报关商品价值不得超过1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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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第17号公告的出台,并非要限制企业出口,而是通过堵塞税收漏洞,引导和规范出口行为,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健康的外贸环境。对于企业而言,“买单出口”这条灰色的便捷之路已被彻底封死,主动拥抱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应尽早评估自身业务模式,根据业务规模、产品特性和未来发展计划,果断选择自营出口、代理出口或市场采购贸易(1039) 等合规路径。短期内可能会面临成本增加或流程适应的阵痛,但从长远看,合规经营是企业规避法律风险、提升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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