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并实施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这一文件被业内普遍视为跨境电商税务监管的重大升级。不同于以往只强调平台信息报送,本次15号公告首次将 “平台穿透、收入穿透、身份穿透” 三位一体机制写入部门规章。
这意味着,在 CRS(共同申报准则) 全球信息交换的背景下,中国税务机关将更全面、更细致地追踪跨境电商的真实控制人、实际交易链路以及资金流向。
对于仍采用“中国供应链 + 美国店铺 + 香港收款公司”这种传统“三段式架构”的跨境卖家来说,15号公告无异于“三重打击”:
- 店铺层面:平台直接将中国控制痕迹“一键报送”;
- 资金层面:香港公司若被视为“壳公司”,利润可能被穿透回内地,补缴25%企业所得税+滞纳金;
- 身份层面:美国公司若缺乏实质运营,将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全球所得需在中国补税。

一、身份穿透:平台报送到底能穿透到哪一层?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报送主体不仅包括境内电商平台,还涵盖 境外电商平台 以及 境内代理人。其核心标准是:是否为境内经营者提供营利性服务。
这意味着,只要平台识别出店铺与中国存在实质关联,就会将信息直接报送税务机关。平台的识别能力,远超卖家的“想象”:
- 后台登录IP:如果一直在深圳/广州远程登录Amazon后台,平台可以锁定实际运营地;
- 收款账户:绑定的香港银行若董事为中国籍,极易被识别;
- 客服邮箱/退货地址:若均为中国境内,关联关系一目了然。
高危旧模式举例
- 美国LLC公司,股东为中国法人,后台登录地为深圳;
- 香港公司董事均为中国籍,文件签署在深圳完成;
- 中国供应链公司直接承担广告投放、物流费用。
优化新方案(2025年7月后建议做法)
要素 | 旧模式 | 新模式(合规优化) |
---|---|---|
店铺主体 | 美国LLC,中国法人独资 | 美国C-Corp,设美国籍董事,董事会在美国召开并留档 |
登录后台 | 中国IP + 中国员工 | 美国固定IP + 美国员工VPN |
收款账户 | 香港银行,中国籍董事持有 | 香港银行,由香港永居/新加坡籍董事操作,网银由香港员工保管 |
供应链合同 | 中国工厂直接对接美国店铺 | 中国工厂 → 香港贸易公司 → 美国公司 |
客服/退货 | 深圳团队全权处理 | 外包给美国本土客服中心/第三方公司 |
通过 身份隔离,可有效避免因平台信息报送而导致的“一键穿透”。
二、税务:如何避免CRS与15号公告的“双重夹击”?
15号公告的出台,意味着“穿透”将不仅限于账户层级,还会延伸至税务居民认定。
1. 香港公司:防止被认定为“内地常设机构”
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第五条,如果香港公司 几乎全部收入来源于内地,且缺乏实际经营,就可能被认定为内地常设机构,需补缴25%所得税。
合规要求:
- 香港公司必须有 本地员工(至少1人全职),且签署劳动合同;
- 公司需 保管账簿、租赁办公室、留存会议纪要;
- 必须参与实际贸易环节,例如:采购谈判、质量检测、国际物流。

2. 美国公司:防止被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企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条,若美国公司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则其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纳税。
合规要求:
- 董事会会议必须在美国召开,每年至少4次,会议记录由美国律师保存;
- CEO、CFO需常驻美国,公司为其缴纳美国工资税与社保;
- 公司需有独立办公室(可选WeWork),聘用美国员工;
- 与中国母公司签署 OEM协议+品牌授权协议,确保知识产权归属美国公司。
这两步,能够有效避免“双穿透”导致的跨境所得双重纳税风险。
三、运维成本:在“实质运营”与“成本可控”间寻找平衡
职能分配建议
职能 | 美国公司 | 香港公司 | 内地公司 |
---|---|---|---|
店铺运营 | 美国员工(全职/兼职) | 不参与 | 不参与 |
品牌设计 | 美国外包设计师 | 不参与 | 内地设计团队(低成本) |
采购/质检 | 不参与 | 香港员工 + 第三方QC | 工厂对接 |
头程物流 | 不参与 | 香港公司订舱+买保险 | 工厂发货至香港仓库 |
收款/结汇 | 收Amazon款项 | 收B2B款项,转至内地公司 | 收香港贸易公司货款 |
税务申报 | 美国Form 1120 | 香港Profits Tax申报 | 内地免抵退政策 |
成本测算(以年营收1000万美元为例)
- 美国公司:1名运营+1名财务 → 约12万美元/年;
- 香港公司:1名贸易经理+1名单证 → 约15万港币/年;
- 内地公司:维持现有供应链团队,无需增加成本。
总体成本增加约 2%,却能实现税务风险的全面隔离,投入产出比极高。
四、资金周转:利润如何合规留在“低税区”并回流内地?
建议资金流方案
- Amazon回款 → 美国C-Corp账户(21%企业所得税);
- 美国C-Corp → 向香港贸易公司支付“品牌授权费+采购价差”;
- 香港贸易公司 → 留存部分利润(16.5%利得税),通过ODI备案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WFOE);
- WFOE → 向内地供应链公司支付加工费,剩余利润以 股息分红 回到中国母公司。
核心合规要点
- 美国→香港的授权费支付需有 转让定价报告(CUP方法) 以应对税局调查;
- 香港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红时,可享受 税收抵免 避免双重征税;
- 中国母公司收到股息后,可通过境外所得抵免机制,将实际税负稳定在 16.5%~21%之间,低于25%的内地企业所得税率。

五、结论:2025年后的“最优架构”与行动清单
最优架构核心逻辑:
- 身份隔离:美、港、内地三方法人独立;
- 数据隔离:后台、客服、合同分层管理;
- 资金隔离:美收款、港贸易、内地加工;
- 税务隔离:香港避免“壳”,美国避免“居民”。
三步行动清单(建议时间表):
- 30天内:更换Amazon后台IP、退货地址、收款账户 → 全部切换至美国本土;
- 60天内:香港公司雇佣员工、租赁办公室,完成ODI备案;
- 90天内:美国律师出具董事会会议纪要,确保“实际管理机构”在美国。
一句话总结:15号公告标志着跨境电商进入“身份、资金、税务全面透明”的时代,能否在2025年顺利出海,不取决于“是否偷税”,而在于“是否有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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